续标未中“待岗”被辞退,员工物业都不服|谁是谁非?
因物业公司未中标,5个临时清洁工被告知要转岗。与此同时,物业公司发现处于“待岗”的清洁工在他处另行谋职了,遂将他们全部辞退。清洁工不服,物业公司更不服。谁是谁非?双方不断通过仲裁、诉讼寻求说法。2016年12月9日,在兰州中院法官的调解下这起涉及清洁工劳动争议案件得以圆满解决。
2006年7月,王大姐等五人与甘肃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物业公司)建立了劳动关系,在物业公司承包的黄河风情线景区从事清扫保洁工作。2013年6月20日,双方签订一份期限为一年的劳动合同书。但合同到期后,双方未续签,王大姐等人仍在原岗位从事保洁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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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7月28日,由于物业公司未能续中标黄河风情线路段保洁项目,不能继续向王大姐等人提供该路段的保洁工作,遂召集王大姐在内的员工开会,告知未中标及安排员工到其他工作岗位等事宜,但王大姐等人在安排新岗位会议记录上未签字。2015年11月16日,物业公司以王大姐等人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无任何理由擅自离职两个月之久,以及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等为由,并征求工会意见后作出辞退王大姐等五人的决定文件,同年11月18日,以邮件快递方式向王大姐等人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勤勤恳恳干了近10年,老了老了,却被辞退了,王大姐们想不通了。同年12月29日,王大姐等人向兰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请求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支付未办失业金的失业金损失、退回押金。该仲裁委于2016年3月2日作出裁决,支持了王大姐等人的请求。该裁决书送达双方后,物业公司不服裁决遂诉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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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关法院一审认为,由于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到期后,原告作为用人单位再未续签劳动合同,致使其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原告应依法支付其二倍工资,但超过仲裁时效部分不予保护。法院判决:原告支付被告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二倍工资;退还押金。一审判决后,物业公司不服,遂向兰州中院提起上诉。
该案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请求人民法院确认:物业公司一次性支付王大姐等人二倍工资及押金;上诉人物业公司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上诉人王女士放弃其他仲裁申诉请求。2016年12月9日,双方在法官的见证下,各自履行的相关协议。这场长达一年的讼诉得到了圆满解决。(文:西部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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